经济责任审计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1986 年底,国家审计署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经过十几年时间,全国各地积极探索,逐步发展到对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995 年,菏泽地区率先在全国推行了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使任期审计纳入了干部监督管理的正常轨道,形成了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1998 年10 月,我省又在全国第一个颁布了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使这项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迈进了一大步。
2005 年7 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这个办法提出,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任职满一年,即可被安排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结合干部任职和年度审计任务情况,安排适当数量审计项目,与审计机关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同时,配套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规定,任中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等。之后,我省不断强化这项工作,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确保任期内轮审一遍。
2018 年,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任中审计的比例超过60%。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了《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改进审计结果报告形式,严格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程序及范围等,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不断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